名 称: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武汉彬山海船务修造有限公司) | 发布机构: | 武昌区环境保护局 |
文 号: | 武昌环改[2017]2号 | 索 引 号: | 007482532-03-2017-1883238 |
公开日期: | 2017年06月09日 | 公开方式: | 有效 |
武昌环改[2017]2号
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420116000093466
组织机构代码:30362834-8
法定代表人姓名:司胜
地址:武汉市黄陂区武湖农场112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委托武昌区环境监察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2017年5月29日晚,你公司在船舶维修过程中,露天喷砂作业,造成喷砂粉尘和噪声污染。按日常生产工艺,喷砂作业后有涂装作业造成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污染。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环境污染问题引起周边居民投诉。
以上事实,有武昌区环境监察大队《环境监察现场检查记录》(2017年5月29日、2017年6月1日)、现场勘察笔录(2017年5月29日),现场照片和调查询问笔录(2017年5月31日)、投诉记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四十八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五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三、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接受处罚;改正违法行为情况3日内书面报告武昌区环境监察大队。
四、拒不改正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我局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情况组织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执行本决定责令改正的内容,将承担按日连续处罚和停产整治的法律后果。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环境保护局或武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单位:武汉市武昌区环境保护局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荆南街14号1号楼0705室
联系人:叶浩
联系电话:027-88936838(传真)
武汉市武昌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