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湖北武汉巡司河加气站) | 发布机构: | 武昌区环境保护局 |
文 号: | 武昌环改字[2016]10号 | 索 引 号: | 007482532-03-2017-1791406 |
公开日期: | 2017年01月09日 | 公开方式: | 有效 |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湖北武汉巡司河加气站:
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420100000481825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巡司河街
负责人:方绪平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经武昌区环境监督管理站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新建巡司河加气站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13年7月30日经我局批复,2014年4月开工建设,2016年1月投入试运行,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项目试运行过程产生噪声引起周边居民投诉。
以上事实有《环境监察现场检查记录》(2016年5月31日);调查询问笔录(2016年5月31日);现场照片(2016年5月31日);投诉件(市局转办12369(2016101762)、昌网管【2016】029585号、昌网管【2016】 026215、026483号)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关于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规定。
二、违反法律的具体条款和处理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补办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三、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
(一)于2016年8月1日之前补办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二)于2016年8月1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武昌区环境监督管理站。
四、拒不改正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30日内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情况实施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执行本决定责令改正的内容,将承担按日连续处罚的法律后果。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环境保护局或武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通信地址:武汉市武昌区荆南街14号0705室
邮政编码:430061
电 话:(027)88936838(传真)
武汉市武昌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