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民政厅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 北 省自 然 资 源 厅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湖北省商务厅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湖北省消防救援总队
鄂民政发〔2024〕13号

关于印发《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消防救援支(大)队:
现将《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贯彻实施。
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三年行动方案
(2024—2026年)
发展老年助餐服务是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重要内容和重要民生工程,是支持居家社区养老、增进老年人福祉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民政部等11部委《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行动方案》(民发〔2023〕5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若干措施》(鄂政办发〔2023〕41号)要求,推动老年助餐服务扩面提质增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按照“以人为本、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思路,聚焦老年人就餐实际困难,因地制宜、精准施策,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共建共享的老年助餐服务网络,推动老年助餐服务方便可及、经济实惠、安全可靠、持续发展,增强老年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围绕“方便可及、可持续发展”总体目标,着力构建一刻钟老年助餐服务圈,更好满足老年人助餐需求。2024年底,市、县两级城区老年助餐服务覆盖率达到50%;2025年底,全省社区老年助餐服务覆盖率进一步提升,服务网络更加完善,市、县两级城区老年助餐服务网络基本形成;2026年底,乡镇政府
驻地社区老年助餐服务能力明显提升,有条件的村灵活多样解决农村老年人助餐服务需求。在此基础上,持续完善服务网络,不断提高老年助餐服务质量和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建设一批“幸福食堂”。在充分调研辖区老年人助餐服务需求基础上,确有必要且条件成熟的地方,依托街道(乡镇)养老服务综合体、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城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等场所,或通过改造整合利用现有闲置资源,因地制宜增设一批“幸福食堂”;现有资源无法有效覆盖老年助餐服务需求的地方,可新建必要的幸福食堂。原则上幸福食堂就餐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集中供餐能力不少于50人/餐。新建的街道(乡镇)养老服务综合体和提档升级的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中心应设置幸福食堂,开展老年助餐服务。
(二)配置一批老年助餐点(老年餐桌)。没有条件建立“幸福食堂”的地方,可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党员群众服务中心、商贸服务综合体、“爱心驿站”、老年人活动室、社会餐饮企业场所等,因地制宜设置老年人助餐点,原则上老年助餐点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集中供餐能力不少于10人/餐。可依托有资质、有信誉、有爱心的大中型餐馆服务场所设置“老年餐桌”,为老年人提供价格优惠、品种多样的老年餐。
(三)开放一批助餐服务场所。公办养老机构应率先全面开放老年助餐服务功能,积极引导民办养老机构为周边老年人提供订餐、堂食、送餐等服务。鼓励有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
食堂向老年人开放,为老年人提供膳食加工配制、外送及集中用餐服务。
(四)创新一批助餐服务模式。探索中央厨房集体配送、餐饮企业+助餐、养老机构+助餐等多种老年助餐服务模式。支持各地依托省养老服务平台,利用智慧助餐模块,实现用餐预约、登记、统计、结算、管理等信息化。支持具备条件的社区,设置集中“配送点”,为送餐企业进小区和老年人就近取餐提供便利。难以利用现有服务资源和物流网络为老年人送餐的,社区(村)居委会应组织相关资源,对高龄、残疾、失能、生病等行动不便的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送餐上门服务。因地制宜发展农村地区老年助餐服务,有条件的村可依托农村互助照料中心、乡镇福利院、幸福院等载体,开办幸福食堂;探索邻里互助、多户搭伙、结对帮扶等模式,灵活多样解决农村老年人助餐服务需求。
三、扶持政策
(一)提供设施场地支持。在新建城区和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补齐养老服务设施功能工作中,同步解决老年助餐服务设施建设或助餐服务场地使用问题,确保助餐服务场所符合消防安全条件。支持老年助餐服务设施与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便民商业服务设施、生活性服务业资源统筹利用、共建共享。机关和事业单位闲置房产可按程序出租、转让,用于老年助餐服务。支持空置公租房、国有物业等无偿或低偿用于老年助餐服务。
(二)加大运营扶持力度。建立“个人出一点、企业让一点、政府补一点、集体添一点、社会捐一点”的多元筹资机制,支持老年助餐服务机构稳定持续运营。省级统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对新增幸福食堂予以补助。有条件的地方可综合考虑助餐服务人次和质量、满意度等情况,对提供困难老年人助餐服务的机构给予适当补助。对符合条件的运营主体,按规定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规定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鼓励村集体经济收入支持老年助餐服务。鼓励爱心企业、爱心人士资助老年助餐服务,鼓励老年协会等社会组织参与老年助餐服务运营、管理。支持通过建立慈善组织冠名基金、定向捐赠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老年助餐服务。允许经营主体在满足老年助餐的前提下面向社会经营。
(三)实施就餐分类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结合老年人经济困难程度、失能等级等情况,对享受助餐服务的老年人给予差异化补贴,补贴的范围、方式、标准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研究确定。支持各地采取发放老年助餐消费券等方式,让老年人享受看得见的实惠。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健全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家庭尽责的老年助餐服务工作机制,把发展老年助餐服务作为保障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系统谋划,精心实施。民政部门要履行好牵头职责,依托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发改部门要把老年助
餐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专项规划的考核评估统筹推进,将具备老年助餐功能的养老服务设施优先纳入中央和省级预算内投资支持范围。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落实财税支持政策,加强资金规范使用监管。人社部门要落实就业扶持政策,支持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吸纳重点群体就业,并按规定给予补贴。自然资源部门要统筹规划老年助餐服务设施用地空间布局,保障和规范用地供应。住建部门要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完整社区建设试点等工作,统筹推进老年助餐服务设施建设。农业农村部门要将农村老年助餐服务作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协调农村公共服务资源向老年助餐服务倾斜。商务部门要积极引导有条件的餐饮、商贸物流企业和互联网平台参与老年助餐服务。税务部门要落实老年助餐服务领域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老年助餐服务的食品安全监管。消防救援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老年助餐服务场所的消防
监督检查。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做好老年助餐服务相关工作。
(二)严格综合监管。各地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完善老年助餐服务食品安全保障、监督考核、应急处置、责任追究等制度,加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力度。要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老年人助餐服务企业(法人),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悬挂老年助餐机构标识。要建立老年助餐服务供应商动态调整机制和信用监管机制,以老年人满意度为核心评估指标,每半年对老年助餐服务价格和质量进行评估,确保老年助餐服务质量。
(三)加强工作调度。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尊重群众意愿,根据现有工作基础、稳妥推进老年助餐服务扩面提质增效。要开展工作评估,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

湖北省民政厅办公室2024年7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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