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民政局

武民函〔2024〕88号
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公办养老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各功能区社会事务局(城乡工作处、社会事业局),市社会福利院、市第二社会福利院:
为进一步规范公办养老机构(由政府主办的公办公营市区社会福利院、区域性特困人员供养中心、农村福利院等,下同)财务管理工作,切实保障特困供养人员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机制
(一)明确监管责任。市社会福利院、市第二社会福利院的财务监管主体为市民政局;区直管公办养老机构的财务监管主体为区民政局;街道(乡镇)管理的公办养老机构的财务监管主体为街道(乡镇)。
(二)加强银行账户管理。公办养老机构应按规定开设银行账户。不具备开户条件或未开设银行账户的,区直管的公办养老机构由区民政局实行财务集中核算;街道(乡镇)管理的公办养老机构由街道(乡镇)财政部门集中核算。
(三)健全内控管理制度。公办养老机构应建立健全内控管理机制,制定政府采购、财务收支、资产管理等各类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梳理财务管理存在的风险点,落实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钱、账、物管理相分离,经办与审核、审批相分离)、归口管理、单据控制等内部管控措施;建立审计检查监督机制以及财务人员培训管理机制。公办养老机构应配备财务人员,单独设置会计机构,负责对各类经济活动实施管理、核算和监督。
二、进一步加强资金和资产管理
(一)加强预算管理。公办养老机构应将各项收入、支出纳入预算管理,依法规范设置和登记会计账簿,按规定会计科目进行核算。一个机构只能设置一套会计账簿,统一核算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严禁设立“小金库”、“账外账”,严禁“坐收坐支”,严禁公款私存,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二)加强收入管理。公办养老机构各项收入应当合法合规,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所有收入应直接转入对公账户,严禁转入个人账户。特困人员集中供养资金应单独核算;不得因开展社会养老服务降低对特困人员的集中供养条件和服务水平,不得以任何理由向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三)加强支出管理。公办养老机构各项经费支出要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先审批、后使用”的原则,严格执行《会计
法》《政府会计制度》等财经法规。大额资金支出和大宗物资采购要按照单位民主理财规定实施“三重一大”决策程序,一事一议,一事一报,一事一结。特困人员集中供养资金(基本生活费、照料护理费)、社会代养资金、专项资金、捐赠资金等应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擅自调整使用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特困人员集中供养资金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支出,不得用于日常工作经费、机构运转、大型设备购置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支出。每笔支出应严格按照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对支出票据进行合规性审核,所有支出至少有经办人、审核人、审批人签章;对购买农副产品等小额零星支出确实无法取得正式票据的,应按有关规定落实;严禁白条及未经审批的发票入账,严禁以虚开发票、虚列开支等方式侵占资金。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丧葬事宜,由所在供养服务机构办理,户籍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予以协助;丧葬费用在规定标准内据实结算;特困人员亲属提出额外服务项目要求的,费用由其亲属承担。
(四)加强物资采购管理。公办养老机构资产购置,应当按规定程序办理采购审批或备案手续;日常生活、生产物资可采取集中采购或协议供货的方式采购,在保质保量的前提下,坚持按人按量按需采购,防止积压变质、损失浪费,不得采购明显高于市场价的物资。物资管理工作应安排专人负责,建立物资出入库台账,防止出现物资长期闲置、出库后未核销等问题。
(五)加强资产管理。公办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
制度,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按照会计准则制度等要求,做好固定资产登记,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接受捐赠的资产,公办养老机构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建立捐赠资产明细账,定期公开接受捐赠情况和捐赠资产管理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固定资产的购置、处置、转让,应严格按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办理;处置、转让收入须全额上缴财政。公办养老机构所有资产属国有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不得用作抵押或擅自改变用途。
(六)加强特困人员财产管理。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个人财产原则上应自行保管。未经特困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他人不得代领、代支、代管。特困人员确实无财产管理能力的,可委托公办养老机构代管,公办养老机构应统一列入个人往来款管理,并由专人负责,建立个人财产收支明细台账,取款时必须2人以上并做好票据留存,备注资金用途。集中供养特困人员遗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三、进一步健全监督检查机制
(一)加强日常监督。各区民政部门要联合同级财政部门采取抽查和普查的办法,依法对辖区内公办养老机构的财务收支、运营管理、资产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每年组织一次财务收支情况检查,定期组织财务管理知识培训考核;要充分发挥养老服务
指导中心和机关财务部门作用,定期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日常财务检查;要加强与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和同级纪检监察机关配合协作,对公办养老机构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套取骗取资金等问题进行监督检查。街道(乡镇)要按照双重管理的原则,加强对辖区内农村福利院(特困供养机构)的财务管理和指导,不定期开展财务管理情况检查。公办养老机构应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履行监督养老机构财务制度执行、财务收支与管理等职责。
(二)加强专项监督。各区民政部门要加强与审计部门沟通,配合做好公办养老机构专项审计和年度财务审计;鼓励各区民政部门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每年对辖区内公办养老机构进行一次全面审计。
(三)落实信息公开公示。各区民政部门要指导辖区内公办养老机构按规定向供养服务对象或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资金预算、收支等情况,在机构公示栏定期公布财务收支情况,提高资
金使用管理透明度。
武
汉市民政局
2024年5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