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北 省 民 政 厅
鄂民政函〔2024〕57 号
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
规范和加强社会救助公开公示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
等社会救助公开公示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湖北省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及《湖
北省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审核确认低保对象工作方案》等法规文
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规范和加强社会救助公开公示工作
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开公示内容
(一)社会救助政策。内容包括:办理条件、申请方式、申
请材料、办理地点、工作流程、救助方式、救助标准(含低保、
特困供养、临时救助)等(见附件 1)。
(二)低保对象信息。内容包括:对象姓名、家庭人口数、
保障人数、救助类别、保障金额等。
(三)特困人员信息。内容包括:对象姓名、救助供养标准、
基本生活标准、救助类别、供养方式等。(四)动态管理信息。内容包括: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
低保对象承诺信息,社会救助对象审核、审批信息和救助对象动
态调整信息(含低保金增减或停发、特困救助供养金停发)等。
(五)监督举报电话。
二、公开公示方式
(一)线上公开公示。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应通过民政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线上方式,将社
会救助政策及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相关信息进行网上长期公示。
(二)线下公开公示。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城乡低保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申请对象承诺信息、审核救助对
象信息、已享受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相关信息及救助动态管理信
息等在其所在村(社区)固定公示栏进行公示,并张贴公开相关
救助政策。
三、公示程序
(一)申请对象公示。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提出最低生活保
障申请的,需将申请人承诺信息进行公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提供申请对象信息,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 7
天。公示内容为“社会救助申请信息公示”(见附件 2)。
(二)审核名单公示。申请对象承诺信息通过家庭经济状况
调查核实属实且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
结合申请人承诺及核对结果,提出审核意见,将审核对象在其居
住地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7 天。公示内容为“社
会救助申请对象审核名单公示”(见附件 3)。
(三)审批结果公示。经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审批确认的救助对象信息,以及相关救助政策(见附
件 4)要在村(社区)公示栏上进行长期公示。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社会救助公开公示工作是加强
社会救助规范化、精细化管理的基础工作和重要环节,各地要高
度重视、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强化社会救助公开公示是主动接受
社会监督,体现救助公平正义,在规范社会救助审核确认程序,
维护和保障困难群众权益中具有重要意义。
(二)规范内容,突出重点。各地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
依法依规严格落实公示程序、公示方式,要确保公示内容与救助
对象审核审批信息、台账信息等相关信息口径一致,做到公示信
息完整、准确、及时,严禁公开救助对象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号、
银行卡号、罹患疾病等个人信息,避免个人信息泄露。
(三)夯实责任、强化监督。县级民政部门是社会救助信息
公示公开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谋划和执行社会救助信息公开公
示工作;负责在民政局官网和微信公众号上公开救助政策,公示
城乡低保、特困人员相关信息;接受社会救助信访投诉举报并处
理;集中制作相对统一标准的公开公示栏模板并从县级社会救助
信息系统中自动生成需公示的社会救助信息内容在村(社区)进
行张贴公示,长期固定公示栏每年至少更新一次(一般在当年调
整公布新的社会救助标准后进行);对本辖区内社会救助公开公
示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对本级社会救
助信息公示公开工作负直接责任。乡镇(街道)按照社会救助审
核审批权限负责提供社会救助申请信息、社会救助对象审核名单
结果及救助对象动态管理信息等,交由村(社区)进行张贴公示,
并负责对辖区内各村(社区)公开公示工作的督促检查。村(社
区)要配合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社
会救助公开公示工作,在群众集中居住地设置固定公示栏,并安
排专人进行管护。
民政部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和省民政厅将对社会救助信息公示
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市(州)和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对
本辖区内社会救助信息公开公示工作开展常态化的明查暗访,对
制度不落实、程序不规范、内容不完整的进行通报,责令限期整
改到位;县(市、区)民政部门对于公示名单中群众举报不认真
调查核实的,将从严追究责任。
附件:1. 社会救助公开公示工作清单
2. 社会救助申请信息公示(样本)
3. 社会救助对象审核名单公示(样本)
4.村(社区)社会救助信息公开公示栏
湖北省民政厅
2024 年 6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