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武汉市武昌区一树果水果店经营的桑葚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4月19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对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街梅苑二期波光园301栋/单元1层11号商网的武汉市武昌区一树果水果店经营的桑葚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SBJ24420000003333123。2024年5月16日,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发布《检验报告》(№:2024CJ01721),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检查基本情况:2024年5月21日,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2024CJ01721)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编号:2024CJ01721)送达给武汉市武昌区一树果水果店,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抽检同批次桑葚,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经查,上述抽检不合格的桑葚系当事人于2024年4月19日从武汉市程艳芝蔬菜商行以20元/kg的价格采购,共采购5kg,使用现金支付货款100元,同日以38.82元/kg的价格将上述抽检桑葚全部销售给抽检单位,销售金额为194.1元,货值金额194.1元。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时索要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收据和快检检测报告。
(三)查处情况: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属于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给予处罚。但当事人能如实说明上述涉案桑葚的进货来源,进货时索取、查验了供货商的资质以及食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留存了进货凭证,履行了食品经营者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涉案桑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昌市监不罚〔2024〕84号,上游供货单位在我局辖区,我局将另案调查处理。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武汉市武昌区一树果水果店在收到检验报告后,查找原因并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整改:1、停止此品类的供货,严格按照法规要求认真履行索证索票义务,做到票、证、货一致;2、加强对店内员工法律法规的培训和学习,从严管控,发现问题从严、从快处理,完善食品风险控制措施,降低食品安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