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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2023-08-25 08:50
  • 来源: 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武汉市武昌区欢快多副食店经营的黄骨鱼、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612日,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海关技术中心对当事人经营的黄骨鱼、生姜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黄骨鱼样品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生姜样品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检查基本情况。2023年7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黄骨鱼《检验报告》(No.222303003)、生姜《检验报告》(No.222302992)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XBJ23420106482032620)、《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XBJ23420106482032614)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当事人收到上述检验结果于当日张贴《召回公告》,对抽检不合格的涉案黄骨鱼、生姜进行召回,召回期间无消费者前来退货

经查,涉案批次黄骨鱼系当事人于2023年6月11日从武汉市武昌区余文治水产品经营部购进,购进数量10.6kg,购进金额297元;涉案批次生姜系当事人于2023年6月11日从昌邑市都昌街道美誉蔬菜购销中心购进,购进数量16kg,购进金额270元。
据当事人陈述,上述涉案黄骨鱼和生姜于2023年6月11日和12日全部销售完。涉案黄骨鱼以单价33.6元/kg全部销售完,货值金额共计356.16元,获利59.16元;涉案生姜以单价23.6元/kg全部销售完,货值金额共计377.6元,获利107.6元。
另查明,当事人查验留存了上述抽检批次黄骨鱼和生姜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涉案批次黄骨鱼和生姜的检测报告单。  (三)查处情况。当事人销售上述涉案黄骨鱼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一)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属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的剧毒、高毒农药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上述涉案生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属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销售上述涉案黄骨鱼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当事人销售上述涉案生姜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应当给予处罚。根据本局查明的事实,本案当事人能如实提供进货来源,进货时索取、查验了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文件以及产品检测合格报告,留存了进货凭证,履行了食品经营者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的黄骨鱼和生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免于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不予处罚决定书》文号:昌市监罚〔202339。同时将案件线索移送至昌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文号:昌市监案移(2023)15-5-8号。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武汉市武昌区欢快多副食店在收到检验报告后,查找原因并于2023年7月6日发布了召回公告,并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整改: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认真查验产品质量,确保经营的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完善食品风险控制措施,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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