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首义路购物广场销售的鲈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6月14日,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海关技术中心对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首义路购物广场销售的鲈鱼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3年7月4日,武汉海关技术中心出具了检验报告((No:222303137),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检查基本情况。2023 年 7 月 6 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核查,现场未发现有与抽检同批次的鲈鱼(购进日期:2023-06-14)销售,也未发现有兽药。
经查,上述抽检不合格鲈鱼系当事人于2023年6月14日从武汉市洪山区海城海鲜商行(经营者:陈波,经营场所:武汉市洪山区白沙洲海鲜大市场 A 区 201、202 号)购进,购进数量 5.65kg(11.3 斤),购进价格 29.6 元/kg(14.8 元/斤),支付货款 167 元,购进后以 39.27 元/kg 价格在店内进行销售(根据鱼的鲜活程度每日售价会略有浮动)。当日抽检公司以 39.27 元/kg 的价格买样1.65kg,当事人为方便销售将剩余 4kg 鲈鱼以 5 元/条(共25 条)的价格全部售完。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鲈鱼货值金额共 189.8 元。
另查明,当事人购进上述不合格的鲈鱼时已查验供货者的
资质证明文件、留存了进货凭证及检验报告,收到抽检不合格报告后,张贴了召回公告,召回期间无消费者前来退货。
(三)查处情况。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
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
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对涉案鲈鱼兽药残留含量超限量标准并不知情,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处罚决定书》文号:昌市监不罚〔2023〕42号。同时将案件线索移送至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文号:昌市监案移〔2023〕 15-3-44号。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首义路购物广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及时查找原因并发布了召回公告,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整改: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认真查验产品质量,确保经营的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完善食品风险控制措施,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