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深圳市中装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保税区黄槐道3号深福保科技工业园B座6F
法定代表人:庄重
公司电话:0755-83567179
授权委托人:庄重
被授权委托人:汪子华
联系电话:027-85776668-8068 13016411658
被投诉人:武汉市武昌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政府办公楼内
电话:027-88936183
2008年6月16日,我局收到深圳市中装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投诉武汉市武昌区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被投诉人)组织的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审判庭装饰工程采购项目(以下简称区法院项目)(招标编号WCZFCG-08-A-008)的投诉书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投诉事项
(1)武汉建发装饰冷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建发)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密封,应判定为废标。
(2)武汉建发的投标文件中缺少投标函,应判定为废标。
(3)被投诉人对质疑的回复继续坚持错误,继续为建发公司和自己的错误开脱。
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依据:区法院项目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招标文件)的第1.1条、第19条、第11.1条、第七章“投标函部分格式”和开标现场录像资料。
二、情况调查
(一)招标文件中涉及本投诉有关内容的调查
(1)招标文件第1.1条规定:“投标文件未按本须知第19条的要求制作、装订、密封和标记的作为废标处理。”
(2)招标文件第11条规定:“投标文件的组成 11.1 投标文件由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三部分组成。……。”
(3)招标文件第19条规定:“投标文件的制作、装订、密封和标记。…… 19.3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商务标书正本、商务标书副本、技术标书分别密封……19.4 在投标文件的内层和外层……19.4.2 注明下列识别标志“……(3)2008年5月27日9时00分开标,此时间以前不得开封。19.6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本须知第19.3和19.4款规定包装和加写标记和密封,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提前开封的责任。对由此造成的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4)招标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投标函部分格式”
在招标文件第七章“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正文右下角处有一注为:“此授权书除保留在投标文件中外,另附一份与《投标函附录》一起封装在一个小信封(以下简称密封小信封)中,作为开标之用。小信封必须密封并加盖公章。”
(二)武汉建发投标文件和招标过程的调查
(1)武汉建发投标文件组成、密封和提交情况
经审查,武汉建发密封的投标文件是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前递交的,其投标文件由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三部分组成,其中投标函部分里面装订有《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书》和《投标函附录》并加盖公章。
上述事实有下述评标资料佐证:
《区法院审判庭装饰工程项目投标文件递交一览表》(此表有投标人签字)
《区法院审判庭装饰工程项目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确认表》(此表有所有投标人项目经理和政府采购监督部门签字确认)
《区法院审判庭装饰工程项目投标文件资格性、符合性检查一览表》(此表有评标委员会全体人员签字)。
(2)现场录像资料显示的情况
被投诉人在发现武汉建发没有提交作为方便开标之用的密封小信封时,当即拒绝接收武汉建发提交的两张纸,也没有对武汉建发是否废标发表意见,而是按照程序直接开启武汉建发在投标时递交的密封的投标文件,核对投标人项目经理身份,按照投标文件正本中的投标函唱标。唱标结束后,现场没有任何人对开标过程和开标结果提出异议,所有投标人项目经理在《唱标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3)本次招标项目于2008年4月29日在武汉市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开招标公告,2008年5月27日举行招标大会,被投诉人按照招标文件中关于开标、评标和定标规定组织招标活动,评审委员会依法组成,依法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书,采购程序符合《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规定。
以上事实表明,投诉事项中除“武汉建发在唱标时没有提交密封小信封”的事项属实外,其它事项不属实。
综上所述,招标文件第11条、第19条只对投标文件的组成、制作、装订、密封和标记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没有对“密封小信封”作出规定,也没有定义“密封小信封”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密封小信封”只是在招标文件的第34页注中告知投标人此处的“密封小信封”只作为开标之用。“武汉建发没有提交密封小信封”的事实不能认定为没有按规定提交投标文件,也不能认定其投标文件中缺少投标函,现场录像中显示的“被投诉人当即拒绝武汉建发未密封小信封并直接开启投标文件正本”没有违反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规定,被投诉人的开标程序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所以“武汉建发没有提交密封小信封”的事实不符合招标文件须知第1条列出的21种废标情形,投诉人提出的废标要求缺乏事实依据。
三、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我们认定原中标结果(招标编号:WCZFCG-08-A-008)有效,驳回深圳市中装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投诉。投诉人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武昌区人民政府或武汉市财政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原中标结果维持不变。
武汉市武昌区财政局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