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南华高速船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一号码头(位于平湖门水厂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具有从事建筑渣土抽排转运(新建建筑渣土调制泥浆抽排系统)的行为,其中在你公司区域内铺设约170余米管道至一号码头,并已基本建成,该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环境保护部关于〈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适用有关问题的复函(环政法函[2016]6号》的规定,我局拟责令你公司停止建设,恢复原状,罚款十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你公司如果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通信地址:武汉市武昌区荆南街14号0705室
邮政编码:430061
电 话:(027)88936838(传真)
武汉市武昌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