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武汉湖锦江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鸡蛋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3月18日,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对位于武昌区临江大道55号锦江国际6栋1-3层1号的武汉湖锦江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鸡蛋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DBJ25420100003434281)。2025年4月15日本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系统推送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5)ZXC3-00105,反映当事人武汉湖锦江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鸡蛋经抽样检验,多西环素项目不符合GB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检查基本情况:2025年4月15日对当事人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对其住所武昌区临江大道55号锦江国际6栋1-3层1号进行了现场核查,核实了上述抽检批次的鸡蛋是当事人使用的。经查,上述抽检批次鸡蛋系当事人于2025年3月18日从武汉克锦商贸有限公司采购,用于制作青椒炒鸡蛋,共采购2板,采购单价为21元每板,共计采购费用42元。当事人查验并留存了供货方的资质,进货票据及检验合格报告。
(三)查处情况:当事人使用抽检不合格的鸡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鸡蛋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对涉案鸡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不知情,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本局认为当事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并参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执法稽查局2024年11月6日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描述的‘免于处罚’,是免于罚款。”,本局对当事人免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38元。本局于2025年6月9日依法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市监处罚〔2025〕250号)。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武汉湖锦江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得知检测结果后,立即进行整改,更换了供应商。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组织人员进行法律和规范的学习,加强管理和督促,严格按照要求落实索证索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