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
Ai政务问答

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2025-02-24 16:47
  • 来源: 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多一膳(武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1111日,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市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对位于武昌区楚河汉街烟霞路1号云旅游客厅进行监督检查,对多一膳(武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使用的生姜(抽样单编号:DBJ24420100003448080)。2024123日本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系统推送的生姜《检验报告》NO:(2024ZXC5-02025):经抽样检验,噻虫胺的残留量项目实测值:2.44mg/kg(标准值:≤0.2mg/kg)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检查基本情况:我局执法人员收到检验报告后于2024123将检验报告NO:(2024ZXC5-02025送达该单位,并进行现场检查。涉案生姜系当事人于 20241110日、11日从其供货商武汉市黄陂区阿迪农副产品商行购进,购进涉案生姜10KG,购进单价16/公斤,购进成本160元。当事人陈述,涉案生姜于1111日被抽检单位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购买6.02公斤,销售金额64元;自20241111日至1120日期间,剩余生姜共3.98公斤。其中1.2KG生姜共制作成菜品共3份,累计销售金额为274元;剩余2.78KG生姜已销毁。综上,当事人购进涉案生姜货值金额160元,当事人采购或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10KG,销售金额338元,违法所得共计338元。当事人于 2024123日收到抽检不合格报告后,即张贴告示,请食用涉案生姜出现不良反应的顾客及时反映,至2025131日未收到相关回馈。
另查明,当事人采购时索取了供应商的资质证明复印件,进货票据和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证明材料。

(三)查处情况:当事人采购使用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生姜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之规定给予处罚。

根据本局查明的事实,本案当事人能如实提供进货来源,履行了食品经营者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生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的可以免于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参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执法稽查局2024115日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36条中描述的“免于处罚”,是免于罚款。”,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于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338元。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昌市监处罚〔202581号)同时将案件线索移送至武汉市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文号:昌市监案移〔202512-01-0212)。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多一膳(武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收到检验报告后,及时发布了召回公告,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批次抽检的处理,积极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整改: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认真查验产品质量,确保经营的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完善食品风险控制措施,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