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首义校区学生二食堂使用的上海白醋风味精制食醋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03月07日,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对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首义校区学生二食堂采购的食品原料上海白醋风味精制食醋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编号为:DBJ24420100003432535ZX。2024年04月03日,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发布《检验报告》(№:(2024)ZXC3-00067),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总酸(以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19-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醋》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检查基本情况:2024年4月9日,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首义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2024)ZXC3-00067)送达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首义校区学生二食堂,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首义校区学生二食堂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对检验结论未提出异议。2024年4月9日,我局对当事人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提供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具有合法经营资质。同时调查得知当事人供货商为武汉虎食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区江岸路5号),当事人以1.9元/瓶的价格购进上述“白醋”20瓶,货款共38元,购进后以此为原料通过作为食品调料加工成酸辣土豆丝、酸辣藕丁在食堂内售卖,除抽检公司分别于2024年3月7日以1.86元/瓶的价格购买了8瓶上海白醋风味精制食醋(共付款14.88元),2024年3月13日购买4瓶,剩余8瓶上海白醋风味精制食醋均被当事人制成酸辣土豆丝、酸辣藕丁售完。至案发,当事人所购“白醋”均已用完。当事人购进上述“白醋”时索取了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文件,厂家产品出厂检验报告,留存了进货票据。
(三)查处情况: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对涉案上海白醋风味精制食醋总酸(以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19-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醋》要求并不知情,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我局于2024年6月19日依法下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市监不罚〔2024〕58号)。同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本局已将违法线索分别移送汉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武汉市江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文号:昌市监案移〔2024〕7-211号、昌市监案移〔2024〕7-212号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首义校区学生二食堂收到检验报告后查找原因,该批次白醋是由武汉虎食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购进,立即停止了该品种白醋的购进,该食堂会进一步加强严格执行食品生产经营标准,把好进货关,以确保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