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武汉市武昌区凌辉水产品店经营的财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1年5月7日,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省阿克瑞德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武汉市武昌区凌辉水产品店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财鱼(2021年5月6日购进)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NCP21420106484300429。2021年6月3日,湖北省阿克瑞德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发布《检验报告》(NO:ACWH01-2105W2T10011)。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 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实测值为503 μg/kg,标准指标:≤100μg/kg。
(二)检查基本情况。2021年6月8日,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湖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被抽检批次财鱼的在售和库存,也未发现相关兽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5月6日从武汉市洪山区和平渔行购进涉案财鱼36.4斤,进货成本400元,进货时向供货方索取了进货票据、查验经营资质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当事人通过微信转账支付货款400元,并保留付款凭证。进货后至5月7日当事人以20元/斤的价格在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丁字桥南路水域天际小区49栋1层大盛发生鲜市场内B8、B9、B10的店内将财鱼全部销售。收到抽检不合格报告后,当事人于2021年6月8日在店中张贴财鱼召回公告,召回数为0。
(三)查处情况。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超标的食用农产品财鱼,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 属于经营禁止销售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四)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该批抽检不合格的财鱼供货商为武汉市洪山区和平渔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13条的规定,现将违法线索移送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文号:昌市监案移字〔2021〕15-4-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