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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政务问答

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2021-07-22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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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武汉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螃蟹岬分公司经营的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148日,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省阿克瑞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22008新长江广场13室、23室商铺进行监督抽检,在武汉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螃蟹岬分公司抽样豇豆1.5公斤(抽样编号:NCP21420106484300340202157日,湖北省阿克瑞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发布了《检验报告》N0:ACWH01-2104W2T10192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倍硫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检查基本情况。2021511执法人员对武汉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螃蟹岬分公司进行检查,并送达了检验报告。据查该批次豇豆系武汉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48日从武汉市元生蔬菜配送有限公司购进,后为其所属的螃蟹岬分公司进行了配送,配送数量13公斤,抽样1.5公斤, 8.5公斤于202148日至2021410日销售给了顾客,3公斤作为损耗进行了废弃处理。同批次产品无库存。

(三)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该批抽检不合格的豇豆从武汉市元生蔬菜配送有限公司购进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已将经营不合格豇豆的违法线索移交供货企业所在地武汉市江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处理案件移送函文号:昌市监案移字(202115-02-001号。

(四)武汉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螃蟹岬分公司得知检测结果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及时组织全体员工进行了法律法规学习,加强员工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购进的农副产品进行快检,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强调索证索票履行验收职责的重要性,确保产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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