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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刘梦成)

  • 2025-01-23 17:00
  • 来源: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昌环罚〔20252

当事人姓名:刘梦成

公民身份号码:42011519xxxxxx0018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丁公庙下街3

我分局于20241115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1115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监测公司对武昌区风光村产业用地余家头H3地块工程项目工地进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核查及尾气检测。该工地中一台产品识别码为XUG0360REEHJ00191的旋挖钻机,排气烟度检测结果2.56m-1,超过1.61m-1的标准限值。20241119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查,发现该非道路移动机械为你个人从湖北顺航建筑有限公司租用,于115日进场开展挖掘作业,1115日检测时该非道路移动机械正在作业根据检测结果,该机械产品识别码为XUG0360REEHJ00191的旋挖钻机排放阶段为二阶段,检测排放结果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允许的标准限制,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你使用的产品识别码为XUG0360REEHJ00191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武汉市武昌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移交的涉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线索1份,证明非道路移动机械涉嫌违法的情况;

220241120日刘梦成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刘梦成的身份;

32024111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机械产品识别码为XUG0360REEHJ00191的旋挖钻机是在武昌区风光村产业用地余家头H3地块工程项目工地上使用,115日进场施工,1115日检测时正在施工作业;

420241120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机械产品识别码为XUG0360REEHJ00191的旋挖钻机为刘梦成个人从湖北顺航建筑有限公司租用,用途为承接武昌区风光村产业用地余家头H3地块工程项目桩基工程,115日进场开始作业,1115检测时正在作业

520241119日制作的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记载该机械作业的工地位置。

620241115日拍摄的照片证据2份,证明产品识别码为XUG0360REEHJ00191的旋挖钻机1115日检测时正在作业,额定功率为298kW

7、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证明额定功率298kW排放阶段为二阶段的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的排气烟度标准限值为1.61m-1

8湖南国普环境服务中心出具的编号为WC2024111510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检测检验报告,证明1115日现场检测时,机械产品识别码为XUG0360REEHJ00191额定功率298kW排放阶段为二阶段的旋挖钻机排放大气污染物烟度检测结果2.56m-1,超过国家标准限值1.61m-1,检测结果不合格

9、刘梦成提供的整改情况说明1份,证明已按要求完成整改;

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施军、王云的身份和执法资格。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分局于20251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武昌环罚告〔20252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在规定期限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

经我分局人员复核,在我分局责令改正后,立即停止了上述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使用,将该设备退租并移出工地。

你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你进行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

限你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收款银行:国家金库武汉市中心支库;户名:武汉市财政局;账号:170200000003271001)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武昌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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