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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政务问答

行政处罚决定书(武汉长源沙湖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2022-09-01 09:10
  • 来源:



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昌环罚〔20227


武汉长源沙湖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20106555002587D

地址:武昌区友谊大道特11-3

法定代表人:徐涛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611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喷漆房产生的活性炭存放在生产车间内,未按要求存放在危险废物暂存间,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危险废物和一般固体废物混杂堆放

以上事实有《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现场监察记录》(2022611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611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615日)、现场照片(2022611日)、武汉长源沙湖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方位示意图、武汉长源沙湖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武汉长源沙湖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委托书、武汉长源沙湖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武汉长源沙湖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武汉长源沙湖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环保检查报告(2022720日)、武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等资料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我局于202284日向你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武昌环罚告〔2022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未申请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武昌环罚告〔20227)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依据《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十一条 从轻减轻处罚情形】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根据以上规定,鉴于你公司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未对外部环境造成污染的后果,且积极进行整改、采取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措施、整改实施效果较好之情形,经我局集体研究决定适用“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中的减轻行政处罚情,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武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五大队(武昌)领取《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武汉市中心支库

户名武汉市财政局

账号170200000003271001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或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方式: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监督管理科

通信地址:武昌区荆南街141号楼0705-2

邮政编码:430061

电话:(02788936838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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