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昌环法[2021]02号
武汉启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20100MA4K3E6W7R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博诚机械厂内
法定代表人:赵圆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委托武汉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五大队(武昌)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2021年7月20日,你公司在武汉市武昌区博诚机械厂内进行建筑弃料废弃生产加工作业,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对环境造成污染,引起周边居民投诉。
以上事实,有武汉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五大队(武昌)《环境监察现场检查记录》(2021年7月2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7月20日)、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7月22日)、现场相片(2021年7月20日)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9月2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未申请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武昌环法告[2021]02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经调查了解,你公司总投资额为伍拾万元人民币,依据《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通知(鄂环发〔2019〕14号)未批先建罚款幅度裁定。
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罚款壹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武汉市中心支库
户名:武汉市财政局
账号:170200000003271001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或武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方式: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法规监督科
通信地址:武昌区荆南街14号1号楼0705-2室
邮政编码:430061
电话:(027)88936838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
202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