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费是一种新兴的经营模式,即经营者先收取消费者资金,发放预付消费卡或记账后再分次消费。虽此类消费方式为消费者带来更实惠和更方便快捷等好处,但也加大了消费者的消费风险。近年来,预付消费投诉情况越来越多,成为全国各级消费维权部门面前一道难题。近几年,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区政府相关部门在探索构建预付费投诉受理、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衔接等工作机制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在加强预付费模式保护工作宣传、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去年以来,我局受理、处理预付费的投诉量近2000余起,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近50万元。预付费投诉对象主要集中在房屋租赁、餐饮、美容美发、健身等行业。我局依据相关法律及具体情况,积极处理消费纠纷,努力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保障武昌区经济社会稳定做了大量工作。
从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来看,预付费消费的监管主要由政府牵头,多个部门共同监管。2011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该办法中明确要求税务部门要加强发票管理和税收稽查,坚决依法查处发卡人在售卡环节出具虚假发票、购卡单位在税前扣除与生产经营无关支出等行为。财政部门要加强财务管理,严厉查处挪用预算资金、利用购卡进行公款消费等行为。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多用途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监管。商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单用途预付卡预付资金的监管,防范资金风险。因此,我国现行预付卡管理存在多头管理的现象,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强有力的法律体系。2012年,商务部出台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各发行单用途预付卡的经营单位需要到商务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备案并建立企业资金存管制度,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该《办法》强制力有限,且只适合“品牌”、“规模”、“集团”三类法人发卡企业,导致很多无备案、无存管、无监管“三无”发卡企业大量存在,一些经营者诚信缺失的行为难以得到有效约束,致使预付卡销售处于无序状态,也处于监管盲区。2018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目前还没有法律法规对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企业发卡行为予以规制。
预付费消费作为一种新型消费模式,在拉动消费、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不可避免地存在一系列问题,从而损害消费者权益,影响市场监管,预付费消费的规范化发展势在必行。因此,需要对预付费消费进行有效的法律规制,从立法、执法、司法角度规范预付费经营行为,充分保证消费者在预付费消费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同时从社会角度加强预付消费的自律规范与增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结合我局深入企业调研情况,组织人员到区商务、公安等相关单位咨询,努力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有效加强预付费的监管,减少和避免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伤害,我们将采取如下措施:
1、完善预付费监管制度。我局认真总结在预付费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典型经验和成功做法,科学合理界定各业态的业务边界及准入条件,落实监管责任,明确风险底线,报请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规范预付费行为的工作实施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实行预付费经营主体备案制度,预付费经营者没有备案的,禁止从事预付费经营活动。第二,确定科学合理的审查标准,主要对申请备案经营者的资质、经营效益和商业信誉进行审查,并明确规定一定期限、符合条件的才予以备案,不符合条件的则退回材料,并说明相关理由。第三,健全预付资金安全体系。在经营者进行备案之后,还不能开展预付费交易,也不能直接发行预付费消费卡,还应当交纳保证金或提供第三方担保,才能开展预付费交易,从事预付费经营。对于保证金或第三方担保制度,可以规定如下:一是针对经营者自身发行的,必须交纳保证金或提供担保。经营者在获得备案后,必须向资金监管方交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方可开展预付费交易;二是由银行监管保证金。负责保证金监管的银行不得作为委托第三方,也不得为发行主体提供担保;三是建立预付费交易的风险救济基金,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降低经营者的经营风险。
2、制定预付费消费合同示范文本。我局法律部门和合同监管部门可以制定标准化的合同文本,供经营者和消费者使用,或者要求经营者必须拟定格式合同。该格式合同在审查合法的基础上,在监管机构进行备案。这样在消费过程中可以有效防止霸王条款、未消费余额退还等问题,可以依据书面合同有效解决,给行政部门预先介入、事先监管提供了依据。
3、加大预付费恶性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虽没有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监管职责,但我局仍将承担起预付卡纠纷在内的系列维权重任,主动为民解忧。我局将利用本部门组织、协调和综合职能,逐步建立由商务、教育、公安、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执法部门所组成的各负其责、沟通协调、通力配合和齐抓共管的长效联动监管机制,强化预付卡管理和检查力度,发现一件查处一件,举报一件查办一件,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同时,要求各单位在认真处理消费纠纷同时,对利用虚假宣传、霸王条款等欺诈消费者违法行为予以打击。杜绝重调解、轻查处的现象,从而规范预付卡经营行为,营造放心消费环境。
4、设立信息披露和信用评价制度。为使得预付费经营的信息更加透明,经营者必须事先提供预付费章程,同时也可以通过网站、营业网点等渠道,向预付方披露预付费后消费项目与收费标准等基本信息。同时,还必须向预付方提供各种查询渠道,帮助查询余额与交易信息等内容。使得预付方对相关信息可以较为清晰的查询到,更好的使用管理好自己的预付费。同时,我局将为预付费商户建立信用档案,把曾有诈骗行为或消费者投诉较多的商户也纳入“黑名单”中,定期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将预付费经营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置于整个社会监督之下。
5、加大宣传工作力度,提高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我局在积极查处各类预付费违规违法行为同时,将加强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通报典型案例,不断扩大预付费常识的覆盖面、知晓率和影响力,提高民众自我防范意识和抵制非法行为的能力。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与能力。首先,具备正确的消费观。面对预付费消费带来的便捷与优惠,消费者应当养成理性的消费观,充分考虑需求、经济、风险的情况下办理预付卡。其次,选择低风险预付费。在预付费消费前,消费者首先要考察经营者的商业信誉、经营规模、经营状况、产品的售后服务等,选择信用良好、规模经营的经营者,以最大限度保证资金安全。最后,提高维权意识。办理预付费时,尽量与经营者签订书面协议,并且保存相关证据,在权益受损无法与经营者达成一致时,可以向当地消费者保护机构投诉,在具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也可以寻求司法救济。
6、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职能。消协可开辟统一调解通道,集中处理预付费消费争议,提升消协调解工作的针对性和公信力。同时,在消协中成立专业的调解工作小组,邀请律师或相关行业专家担任专兼职调解员,从法律和经验两个角度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促成矛盾纠纷的快速化解。针对一定人数以上的群体申诉,消协在快速调解、专业调解基础上,及时搭建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渠道,提请上级对专业问题进行协调、约谈经营者,联系属地街道对涉事人员进行教育安抚,通过消协的居间斡旋、上情下达、左右联系促成预付费消费纠纷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