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鼓励和支持多元化主体投资建设各类孵化器。
(1)对新建区级科技产业园区(孵化器),视园区场地面积和整体建设标准化水平,给予园区管理运营机构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费补贴。
(2)对科技产业园区(孵化器)的管理运营机构,每引进一家年产值销售过2000万元/5000万元/10000万元企业,分别给予2万/5万/10万元奖励。
(3)对新组建的区级科技产业园区(孵化器),自正式批复时间起,连续两年按照入驻科技企业租用面积,给予园区(孵化器)管理运营机构房租补贴,补贴标准为:第一年按18元/m/月,第二年15元/m/月。对经认定备案且实缴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所租用的面积,按上述标准的2倍予以补贴。
(4)区级科技产业园区(孵化器)建成两年后,凡新引进的,经认定备案且实缴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所租用的面积,参照第(3)条标准给予园区(孵化器)管理运营机构两年期的房租补贴。
(5)科技企业孵化器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的,分别给予承办机构5O万元、3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大力支持众创空间建设。
针对与政府合作共建或社会机构自建的众创空间,经认定备案,给予空间认定面积第一年租金100%补贴,第2—3年租金5O%补贴,补贴房租单价不超过80元/m/月,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1000平方米;根据硬件投入情况,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建设补贴,被认定为中心性众创空间,建设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连续3年给予空间运行电费、网络运行费补贴,补贴标准按照实际情况按年度确定统一标准;对空间组织的创新创业大赛、创业路演、创业论坛等各类活动,经市科技局认定,按照实际支出的30%予以补贴,单个空间每年支持经费不超过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