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昌安字〔2009〕15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落实安全生产
监管职责的意见
为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武昌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武昌党办字【2006】30号),结合全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落实我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的监管职责提出意见如下:
一、加强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按“一岗双责”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由主要领导负总责,按照《武昌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落实各自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责任。区安委会办公室每年末将根据《武昌区安全生产绩效工作目标考评实施办法》,对各成员单位的工作实行百分制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该单位(部门)绩效目标的单项考评成绩。考核将分别评出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优秀单位、良好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由区人民政府通报表彰。
二、进一步完善区政府、街道(部门)、社区三级工作网络。区安监局承担区安委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代表区政府协调处理全区安全生产方面的具体工作;各街道办事处、相关职能部门,要明确专门的科室,指定2-3名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落实安全生产监管日常工作,并配备相应的办公条件,各社区应明确1名社区工作者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应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切实做好划转村(社区)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对划转村(社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排查出各类安全隐患,分类报告相关职能部门,由各职能部门督促落实整改。
三、保障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经费。各街道办事处每年应按不低于3万元标准安排安全生产工作经费,同时保障每个社区每年安全生产工作经费;其他有关职能部门也应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和保障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经费。
四、建立并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要认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分别按照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治处理要求,形成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注: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1、建立隐患排查制度。各街道办事处、各职能部门应定期对辖区、行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排查出的一般安全隐患,应督促相关单位立即整改(整改时限7日内)。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登记,填写《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汇总表》,明确责任人,建立档案或隐患管理台账。
2、建立隐患报告制度。各街道办事处、各职能部门每月对本单位排查治理隐患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于次月10日前报送区安委会办公室。
3、建立隐患治理制度。事故隐患单位是事故隐患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相关职能部门接到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后,应指定责任部门跟踪督促整改,督促相关单位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采取有效防控措施,限期整改安全隐患。对一时不能完成整改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停止生产经营活动,聘请专家对隐患进行评估,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4、建立隐患治理销号制。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单位,应及时书面报告街道办事处和区有关职能部门,申请审查验收。街道办事处和区有关职能部门验收合格后,将各种资料汇总,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审定,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销号。
五、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严格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1、事故报告。事故发生后,街道办事处和区有关职能部门在2小时内必须报告区政府总值班室,区政府总值班室应立即通知有关领导和区安监局及有关街道、职能部门,并按区领导的要求,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厅报告。区安监局及有关职能部门接到报告后,必须在2小时内向市行业管理部门报告。
2、事故调查。发生一般工伤事故由区安监局组织调查处理;发生一般交通事故由武昌交通大队调查处理;发生一般火灾事故由武昌公安消防大队调查处理。
3、责任追究。对以下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是在发生事故后,相关街道、部门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是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三是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四是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建立安全生产工作激励机制。为充分调动和鼓励安全生产工作者的积极性,各街道办事处和相关职能部门可设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安全生产先进奖和安全生产突出贡献奖,对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适当奖励。
武昌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主题词:安全生产 监管 职责 意见
抄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 林军副区长。 |
武昌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7月30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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