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武汉硒悦汉伴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采购使用的野生葛根粉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12月13日,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市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对位于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350号2号楼1层-1、2层-1进行监督检查,对武汉硒悦汉伴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采购使用的野生葛根粉(抽样单编号:DBJ25420100003430609ZX)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4年1月13日本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系统推送的野生葛根粉《检验报告》(NO:(2025)ZXC1-00031):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3163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淀粉》要求,葛根素项目不符合GB31637-2014《食用野生葛根粉》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检查基本情况:我局执法人员收到检验报告后于2025年1月14日将检验报告(NO:(2025)ZXC1-00031)送达该单位,并进行现场检查。涉案野生葛根粉系当事人于2024年12月8日从其供货商恩施市洁玲土特产专卖店购进,购进涉案野生葛根粉10袋,购进单价55元/袋,购进成本550元。当事人陈述,涉案野生葛根粉于12月13日被抽检单位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购买8袋,55元/袋,销售金额440元;2024年12月13日当天,使用该野生葛根粉制作成饮品葛根汁销售共2份,单价为48元每份,实收金额96元;2024年12月15日,使用该野生葛根粉制作成饮品葛根汁销售共4份,单价为48元每份,实收金额192元,累计加工销售饮品葛根汁金额为288元。门店已没有该批野生葛根粉库存。综上,当事人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728元。当事人于2025年1月14日收到抽检不合格报告后,即张贴告示,请食用涉案野生葛根粉出现不良反应的顾客及时反映,至2025年2月14日未收到相关回馈。 另查明,当事人采购时索取了供应商的资质证明复印件,进货票据和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证明材料。
(三)查处情况:当事人采购使用大肠菌群超标、葛根素项目不达标的野生葛根粉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对涉案野生葛根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不知情,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本局认为当事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参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执法稽查局2024年11月5日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描述的“免于处罚”,是免于罚款”,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于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728元。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昌市监处罚〔2025〕160号)同时将案件线索移送至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文号:昌市监案移〔2025〕12-9-0001)。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武汉硒悦汉伴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收到检验报告后,及时发布了召回公告,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批次抽检的处理,积极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整改: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认真查验产品质量,确保经营的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完善食品风险控制措施,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