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武汉市武昌区权军干鲜调料经营部(刘权军)经营的白芷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11月11日,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到武汉市武昌区权军干鲜调料经营部进行监督抽检,在武汉市武昌区权军干鲜调料经营部(刘权军)抽样白芷1.4kg(抽样编号DBJ2442010048533911)。2024年12月4日本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系统推送的检验报告(编号№:(2024)FJ(WH)-SP-03911),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二)检查基本情况:2024年12月9日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抽检批次产品,未发现二氧化硫等化合物。当事人陈述抽检批次白芷是从汉口北池国干鲜卤料调料批发部购入的,进货价格为24元/kg,共购入2kg,售卖价格为36元/kg。购进后即上市进行了销售,截止到2024年12月9日销售完毕,共销售了2kg(含抽检的1.4kg),购进单价24元/kg,销售单价36元/kg,货值金额72元,销售抹零0.4元,违法所得71.6元。收到检验报告后,当事人通过张贴召回公告,对上述白芷采取召回措施,截至 2月26日召回数量为0。另查明,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抽检批次白芷的购进票据,未能提供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未能提供供货者的《营业执照》。
(三)查处情况:当事人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当事人未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产品检测报告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属于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71.6元;3、警告(昌市监处罚〔2025〕95号)。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武汉市武昌区权军干鲜调料经营部(刘权军)收到产品不合格检测报告后,立即停止该品类的采购,并于2024年12月9日张贴召回公告实施了召回并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整改: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认真查验产品质量,完善食品风险控制措施,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