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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2025-01-13 09:00
  • 来源: 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武汉市武昌区陈和平牛肉面馆经营的油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1018日,本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系统推送的检验报告(编号:F24095162),反映当事人武汉市武昌区陈和平牛肉面馆经营的油条(加工日期:2024920日)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实测值351mg/kg≥标准指标100mg/kg,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检查基本情况:202410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核实了抽检的油条系当事人经营的食品,当事人主要经营粉面,有油条、面窝等油炸食品在售。当事人收到上述产品的《检验报告》(编号:F24095162),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经查,当事人持有有效《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主要经营餐饮服务。上述抽检不合格的油条系当事人当天现场制作,主要原料使用了面粉1250g、明矾10g、复配膨松剂(香甜泡打粉)5g、食用盐30g、食用碱5g、小苏打5g,每天大概制做50根油条。其中面粉系从武汉市武昌区雄楚大道40号井岗粮油批发部购买,每次购买一袋,一袋25kg;明矾、膨松剂、食用盐、食用碱、小苏打都是从武汉市武昌区起义南街巡司河粮油市场购买,每次每种购买1kg。武汉尚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920日以20.83/kg的价格购买了0.96kg10根油条用于抽检,共付款20元。当事人称剩余的40根已按2元一根售卖完毕,共80元,总计货值金额100元,违法所得100元。

另查明,2024920日当事人由于家中有事未到店,抽检当天的油条由当事人老婆制作,其不熟悉各原料配比,也未仔细称重,对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抽检不合格的事情并不知情。当事人称销售上述食品后未收到有消费者反映购买食用后身体不适的问题,在收到上述检测报告后已发布召回公告,至本局调查终结未能召回。还查明,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油条原料时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无法提供进货票据。

(三)查处情况: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属于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当事人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对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对当事人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对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00元。综上,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昌市监处罚〔202515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武汉市武昌区陈和平牛肉面馆知悉抽检结果不合格后立即停止该品类的制售,并及时发布了召回公告,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批次抽检的处理,加强了经营者进货查验的意识,规范进货时索证索票的流程,对店内人员进行了食品安全教育和再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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