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武昌区维福鲜鱼糊汤粉小吃店经营的“油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9月19日,我局委托武汉尚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你(单位)生产经营的油条进行了抽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NO:F24095094)。2024年10月18日,我局收到武汉尚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F24095094),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检查基本情况:2024年10月22日,我局将《检验报告》(NO:F24095094)送达当事人,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发现涉案批次的油条销售,同时你(单位)能够提供涉案食品添加剂的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等相关资料。经查,2024年9月19日,因店内油条师傅生病去医院,为了不耽误生意,当事人王维按照老配方制作油条,加了少许明矾(硫酸铝铵),约5g,致使当日制售油条中铝的残留量超标(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实测值:264mg/kg,(标准值:≤100mg/kg)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日共炸制油条1.9kg,销售价格17.78元/kg,销售了1kg,抽检购买了0.9kg,共计销售1.9kg,销售金额33.78元。另查明,你(单位)购进上述复配膨松剂(无铝泡打粉)时索取了供货商的资质证明,但是购买明矾(硫酸铝铵)时未索取供货商的资质证明和进货票据。你(单位)在店内将添加剂使用记录进行了公示,但是缺少2024年9月19日明矾的使用记录,属于记录不全。你(单位)在2024年10月22日收到《检验报告》(NO:F24095094)后,立即在销售现场张贴了《召回公告》,对抽检批次油条进行了召回,截止2024年11月20日,召回数量为零。
(三)查处情况:当事人经营铝残留量超标的油条,其行为涉嫌违反了《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三)食品添加剂使用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之规定。
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条第(二)、(八)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二)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并保存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贮存设施或者未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的;(八)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未按照规定在其生产经营场所公示相关信息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处罚:警告(昌市监处罚〔2025〕14号)。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收到产品不合格检测报告后,立即停止该品类的采购,并于2024年10月22日张贴召回公告,召回数为0。并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整改: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认真查验产品质量,完善食品风险控制措施,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