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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政务问答

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2025-01-13 08:30
  • 来源: 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武昌区冯超糊汤粉馆经营的“油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919日,我局委托武汉尚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  你(单位)生产经营的油条进行了抽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NOF24095095)。20241018日,我局收到武汉尚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F24095095),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检查基本情况20241022日,我局将《检验报告》(NOF24095095)送达当事人,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本局当日对现场进行了检查,未发现涉案批次的油条销售。同时你(单位)能够提供涉案食品添加剂的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等相关资料。

经查,2024919日,因你有事回老家,为了不耽误生意,你妻子制作油条,在使用量上仅凭经验添加,未严格控制添加量,致使当日制售油条中铝的残留量超标(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实测值:587mg/kg,(标准值:≤100mg/kg)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按配料计算,当日使用面粉5kg,当日共炸制约油条4.8kg,销售价格25/kg,销售了4kg,抽检购买了0.8kg,共计销售4.8kg,销售金额120元。
    另查明,你(单位)在购货查验了供货商的资质和许可证,但未查验香甜泡打粉的检验报告和合格证明。你(单位)在店内并未公示香甜泡打粉使用记录。你(单位)在20241023日收到《检验报告》(F24095095)后,立即在销售现场张贴了《召回公告》,对抽检批次油条进行了召回,截止20241122日,召回数量为零。
    (三)查处情况当事人经营铝残留量超标的油条,其行为涉嫌违反了《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三)食品添加剂使用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之规定。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之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拟给予如下处罚:警告。综上,责令 你(单位)立即改正,并拟给予你(单位)以下处罚:1.警告,2.罚款3000昌市监处罚〔202513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武昌区冯超糊汤粉馆收到产品不合格检测报告后,立即停止该品类的采购,并于20241022日张贴召回公告,召回数为0。并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整改: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认真查验产品质量,完善食品风险控制措施,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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