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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政务问答

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2024-12-05 10:00
  • 来源: 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武汉市武昌区万美华食品店经营的八角

(一)抽检基本情况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尚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0814日对武汉市武昌区万美华食品店销售的八角进行抽样检验。2024910日发布检验报告No:F24084797,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检查基本情况:我局执法人员收到检验报告后于2024912日将检验报告No:F24084797送达该单位,并进行现场检查。已查明20240814日被抽检的批次八角由该单位从上游供货商购进,并于8月底已销售完毕。

该批被抽检不合格的八角是当事人202469日由武汉市武昌区陈涛干鲜调料经营部购进,根据进货单显示,该批八角共购进1.5公斤,进价40/公斤,合计金额60元,共售出1.5公斤(含抽检样品1.2kg)。经查,该批被抽检不合格的八角由武汉市武昌区陈涛干鲜调料经营部销售,其经营场所在“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302号”。武汉市武昌区万美华食品店收到检测报告后立即停止销售从武汉市武昌区陈涛干鲜调料经营部购进的八角,并张贴了抽检批次八角的召回公告,截至2024918日,召回数量为0kg。                                    

查处情况:当事人购进抽检批次八角时未查验合格证明文件及供货者资质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之规定,属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销售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的八角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属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对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对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 105元。综上,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05 元。昌市监罚〔2024630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武汉市武昌区万美华食品店收到检测报告后立即停止销售武汉市武昌区陈涛干鲜调料经营部购进的八角,换以合格产品代替,并及时发布了召回公告,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批次抽检的处理,积极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整改: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认真查验产品质量,确保经营的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完善食品风险控制措施,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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