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武汉市武昌区余世美果蔬生鲜店销售的老面馒头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8月23日,我局收到武汉尚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F24075951),反映当事人武汉市武昌区余世美果蔬生鲜店销售的老面馒头(购进日期:2024.7.29;样品类型:散装食品),经抽样检验,老面馒头的检验项目中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检查基本情况:我局执法人员收到检验报告后于2024年8月26将检验报告(F24075951)送达当事人,并进行现场检查。已查明2024年7月29日被抽检的批次老面馒头由当事人从上游供货商购进,并于当天已销售完毕。
该批被抽检不合格的老面馒头是当事人2024年7月29日从从武汉市武昌区孙继鹏餐饮店(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南湖花园宁静苑3号楼1楼4-1号)购进,购进数量40个,购进价0.8元/个,购进金额32元。上述批次老面馒头于2024年7月29日全部售完,销售数量40个。经查,该批被抽检不合格的老面馒头由武汉市武昌区孙继鹏餐饮店销售,其经营场所在“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南湖花园宁静苑3号楼1楼4-1号”,我局针对当事人的供货商武汉市武昌区孙继鹏餐饮店涉嫌销售食品添加剂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已另案调查。武汉市武昌区余世美果蔬生鲜店收到检测报告后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老面馒头,并于2024年8月29日张贴了2024年7月29日批次老面馒头的召回公告,截至2024年10月15日,召回数量为0个。
(三)查处情况:经初步核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40元(案件文号:昌市监处罚〔2024〕601 号)。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1、经营食品必须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认真查验产品质量,确保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2、完善食品风险控制措施,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武汉市武昌区余世美果蔬生鲜店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停止该品类的采购,换以合格产品代替,并及时发布了召回公告,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批次抽检的处理,积极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整改: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认真查验产品质量,确保经营的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完善食品风险控制措施,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