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武汉市武昌区梁广华水产品经营部经营的鲜活鲫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7月4日,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委托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鲜活鲫鱼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实测值386µg/kg,标准指标为≤100µg/kg,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检查基本情况:2024年8月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对其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核查,现场未发现上述抽检批次的鲜活鲫鱼。
经查,上述抽检批次的鲜活鲫鱼是当事人于2024年7月4日从武汉市黄陂区周时安水产商行(拟移送至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购进的鲫鱼,数量22斤,购进单价13元/斤,金额290元。上述鲫鱼的《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显示“不使用禁用农药兽药、停用兽药和非法添加物”、“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对承诺的真实性负责。承诺依据自我承诺”、“产品名称鲫鱼,数量22斤,产地武汉市黄陂区汉口北”、“开具日期2024年7月4日”,并留有供货商经营者的签字与联系方式。当事人保留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老周渔行小票、《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信息。上述鲜活鲫鱼购进后于7月4日以售价14元/公斤对外销售,至7月5日全部销售完毕,共计销售金额310元。其中,2024年7月4日,抽检机构购买了1.82公斤的鲜活鲫鱼样品,单价29元/公斤,支付金额52.78元。综上,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的鲜活鲫鱼共计22斤,按销售金额计算货值金额为310元,违法所得310元。
另查明,当事人收到抽检不合格报告后于2024年8月6日在店门口张贴该抽检批次鲜活鲫鱼的召回公告,截止到2024年8月15日召回数量为0。当事人在购进上述鲜活鳊鱼时,查验了供货商的经营资质和合格证明等资料,且保留供货商的送货凭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三)查处情况: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能如实提供进货来源,进货时查验了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文件以及农产品合格证,履行了食品经营者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的鲜活鲫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免于处罚的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昌市监不罚〔2024〕103号。同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将违法线索移送武汉市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文号:昌市监案移〔2024〕1-1010号。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武汉市武昌区梁广华水产品经营部在收到检验报告后,于8月6日在店门口处张贴该批次鲜活鲫鱼召回公告,截至目前召回数量为0。武汉市武昌区梁广华水产品经营部已停止从该供货商购买此类鲫鱼,在后续经营过程中一定严把质量关,对不能提供合格证或检测合格证明的,坚决不予购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