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武汉市武昌区陈清安水产品店(个体工商户)经营的鲜活鲈鱼、鲜活财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7月8日,本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系统推送的两份检验报告(鲜活财鱼编号:2024317888,鲜活鲈鱼编号:2024317887),反映当事人武汉市武昌区陈清安水产品店的鲜活鲈鱼(购进日期:2024年6月6日)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鲜活财鱼(购进日期:2024年6月6日)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检查基本情况:2024年7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核实了抽检的鲜活财鱼、鲜活鲈鱼系当事人经营的水产品,现场未发现有与抽检同批次的鲜活财鱼、鲜活鲈鱼在售,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水产品的《检验报告》(鲜活财鱼编号:2024317888,鲜活鲈鱼编号:2024317887)。当事人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对检验结论未提出异议。经查,当事人持有有效《营业执照》,主要经营水产品零售。上述抽检不合格的水产品系当事人从武汉白沙洲大市场购进,其中抽检批次的鲜活鲈鱼是从白沙洲大市场振兴渔行购进,进货价格19元/斤,购进10斤,售卖价格25元/斤;抽检批次的鲜活财鱼是从白沙洲大市场老表渔行购进,进货价格9元/斤,购进22斤,售卖价格13元/斤,总计货值金额2786元。当事人称购进的水产品当天已售卖完毕,未在店内进行饲养,对鲜活鲈鱼、鲜活财鱼检测兽药残留不合格的事情并不知情。当事人称销售上述水产品后未收到有消费者反映购买食用后身体不适的问题,在收到上述检测报告后已发布召回公告,至本局调查终结未能召回。另查明,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水产品时未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产品检测报告,无法提供进货票据。
(三)查处情况:当事人未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产品检测报告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属于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超限量的水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水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警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法律规范条款设定了罚款的上、下限的,处罚幅度按照以下规定裁量:(一)减轻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下限值10%以上、下限值(不含下限值)以下范围内确定;”的规定,综上,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5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昌市监处罚〔2024〕501号。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武汉市武昌区陈清安水产品店(个体工商户)知悉抽检结果不合格后立即停止该品类的采购,换以合格产品代替,并及时发布了召回公告,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批次抽检的处理,加强了经营者进货查验的意识,规范进货时索证索票的流程,对店内人员进行了食品安全教育和再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