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武汉市武昌区张氏水产品经营部经营的鲜活财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5月22日,本局委托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鲜活财鱼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氧氟沙星项目实测值16.7µg/kg ,标准指标≤2,不符合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 41 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检查基本情况。2024年6月25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对其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核查,现场未发现上述抽检批次的鲜活财鱼。
经查,当事人购进抽检批次鲜活财鱼时未查验供货者资质及合格证明,上述抽检批次的鲜活财鱼是当事人于5月18日从武汉白沙洲大市场凯丰水产(经营地址:武汉市洪山区白沙洲大市场水产C4区3号,拟移送至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购进的,购进数量20斤,购进价格8元/斤,购进金额160元。上述鲜活财鱼购进后于5月18日至5月23日全部对外销售(其中抽检机构于5月22日购买用于抽检的鲜活财鱼5斤,金额75元),其他鲜活财鱼以12元/斤单价对外销售,金额180元,当事人共计销售20斤鲜活财鱼,销售金额255元。综上,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鲜活财鱼共计20斤,按销售金额计算货值金额为255元,违法所得255元。
另查明,当事人收到抽检不合格报告后于2024年6月25日在店门口张贴该抽检批次鲜活财鱼的召回公告,截止到2024年7月5日召回数量为0。
(三)风险控制情况: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严格履行食品经营者索证索票义务,严格落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进货查验、索票索证制度,从源头严把商品的质量关,严格管控供应商资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落实门店食品从业人员定期培训制度,尽最大努力保障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