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武汉武商超市管理有限公司万隆店经营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5月15日,本局委托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到武昌区涂家沟特1号1层1号进行监督抽检,在武汉武商超市管理有限公司万隆店抽样香蕉6.928kg(抽样单编号:DBJ24420100003435861)。2024年6月13日本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系统推送的香蕉检验报告[No:(2024)ZXL12-00183]: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0.033mg/kg(标准指标≤0.02mg/kg)、噻虫嗪项目实测值0.10mg/kg(标准指标≤0.02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检查基本情况:2024年6月18日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抽检批次产品。经查,上述抽检批次香蕉系当事人于2024年5月13日从位于武汉蔡甸经济开发区海天汽配大世界中区大楼302号的武汉秀园商贸有限公司购进,购进数量2件,总重量22kg,购进价格7.24元/kg,购进金额159.28元,购进后以7.98元/kg的价格进行销售,购进的22kg(含抽检样品6.928kg),减去自然后共21.9624kg,截止到2024年5月15日全部售完,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货值金额175.26元,获利15.98元。另查明,当事人提供了上述抽检批次香蕉的购进票据、《检验报告》及供货者的《营业执照》。
(三)查处情况: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蕉,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处罚,但当事人购进香蕉履行了索证索票的义务,本局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理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本局于2024年8月19日依法下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市监不罚〔2024〕87号)。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武汉武商超市管理有限公司万隆店收到产品不合格检测报告后,立即停止该品类的采购,并于2024年6月18日张贴召回公告实施了召回。当事人将会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