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武汉市武昌区玲阳水果店经营的新鲜桑椹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4月19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销售的桑椹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实测值0.0565g/kg,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实测值0.0560g/kg,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依据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和糖精钠作为食品添加剂不得在水果中使用,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检查基本情况:我局执法人员收到检验报告后于2024年5月23日将检验报告№:2024307133送达该单位,并进行现场检查。已查明2024年4月19日被抽检的批次新鲜桑椹于当天已销售完毕。
上述抽检批次的桑葚系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美团平台用户名:鲲鹏扶摇九万里)于2024年4月19日8时11分在美团平台下单购买,购买10份、每份500g。当事人收到订单后,于当天8时54分从武汉市洪山区兴源果品经营部(拟移送至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购进1件,重量5公斤,金额50元。当事人按照订单位要求,按500g/份分装成10份于当天9时50分送达收货地点。上述桑葚以32.9元/500g的价格在当事人美团平台线上店铺对外销售,于当天全部销售完毕,共计1笔订单,销售数量共计5公斤,共计销售金额328元。综上,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的桑葚共计5公斤,按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为328元,违法所得328元。
(三)风险控制情况:当事人获悉销售的涉案桑椹不合格后,立即张贴了公告,对已销售产品实施了召回。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严格履行索证索票查验义务,确保食品进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