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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政务问答

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2024-02-20 16:55
  • 来源: 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武汉市武昌区小山水产经营部李小山经营财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本局委托武汉海关技术中心到武汉市武昌区小山水产经营部行监督抽检,抽样1.6kg(抽样编号XBJ23420106482035715)。20231213日,本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系统以下简称国抽平台)推送的检验报告(编号№:222306387,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二)检查基本情况20231213日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抽检批次产品,未发现恩诺沙星兽药。经查,上述抽检批次财鱼20231116日当事人从位于武汉市洪山区白沙洲大市场水产C三区21号的武汉市洪山区振兴渔行购进7.5kg,购进后即上市进行了销售,截止到20231116日销售完毕,共销售了7.5kg(含抽检的1.6kg),购进单价26/kg,销售单价30/kg,货值金额225元,违法所得225元。另查明,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抽检批次财鱼的购进票据,未能提供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未能提供供货者的《营业执照》。

(三)查处情况: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财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属于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购进时未查验供货者资质及财鱼合格证明,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225元;3、警告(昌市监处罚202442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武汉市武昌区小山水产经营部李小山)收到产品不合格检测报告后,立即停止该品类的采购,并20231213日张贴召回公告实施了召回并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整改: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认真查验产品质量,完善食品风险控制措施,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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