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武汉市南湖壹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餐具长盘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12月18日,本局收到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No:2023341590,反映武汉市南湖壹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自洗消毒的餐具长盘(自行消毒),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检查基本情况。2023 年 12 月20 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核查。上述抽检不合格长盘(自行消毒)系当事人使用的自洗自消餐具,用途为盛放菜品。当事人使用前长盘(自行消毒)抽检不合格系该公司餐具洗消人员在使用洗碗机过程中,未按照自动洗碗机标准流程执行,未按照洗涤剂比例进行配比,未对浸泡的餐具反复冲洗,餐具消毒的水温未达到高温及消毒所需时间不足,而导致使用前的餐具抽检不合格。
经查,2023年3月22日,本局委托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当天使用的餐具[加工日期:2023-3-22,样品名称:圆碗(自行消毒)包装分类:无包装]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于2023年5月19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昌监处罚(2023)55号),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警告。2023年12月8日,本局再次委托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当天使用的餐具[加工日期:2023-12-8,样品名称:长盘(自行消毒),包装分类:无包装]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阴离子
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仍为不合格。当事人未改正以上违法行为。2023年12月20日,当事人收到上述《检验报告》Na:2023341590,《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XBJ23420106487248586)。其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并立即对店内餐具的清洗消毒场所进行了整改,规范餐具保洁柜使用,添加大型消毒设施,定期组织洗消间人员培训,规范了餐具清洗消毒的流程。
(三)查处情况。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规定,属未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的违法行为。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提供相关资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并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三条“行政处罚裁量应当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和第十二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5000元(昌市监处罚〔2024〕29号)。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武汉市南湖壹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及时查找原因并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整改:立即对店内餐具的清洗消毒场所进行了整改,规范餐具保洁柜使用,添加大型消毒设施,定期组织洗消间人员培训,规范了餐具清洗消毒的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