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湖北省水果湖高级中学采购的胡萝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10月26日,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使用的胡萝卜抽样检测。2023年11月18日,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了抽检批次胡萝卜的《检测报告》(No:2023336423),经检验,涉案胡萝卜样品甲拌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项目甲拌磷mg/kg,标准指标:≤0.01,被抽检的涉案胡萝卜样品实测值:0.14,检测依据:GB23200.116-2019(方法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检查基本情况:2023年11月24日,本局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XBJ23420106487200075ZX)和《检测报告》(No:2023336423)送达当事人,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发现涉案批次胡萝卜,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未提出复检。当事人陈述,涉案胡萝卜于2023年10月26日当天使用完毕,因学校食堂按荤素份数搭配的方式收费,无法计算胡萝卜的获利。当事人于2023年11月24日收到抽检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张贴告示:请食用涉案胡萝卜出现不良反应的师生及时反映。截止到本案调查结束未收到相关回馈。
经查,涉案胡萝卜系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6日从其供货商武汉万烨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购进,购进涉案胡萝卜60公斤,购进单价2.3元/公斤,购进成本138.00元。另查明,当事人进货时索取供应商的资质证明复印件、进货票据和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证明材料。
(三)查处情况:当事人采购使用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胡萝卜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之规定,属于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
当事人采购使用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胡萝卜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给予处罚,但当事人在采购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所采购使用的食品原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免于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昌市监不罚〔2024〕1号)。同时将案件线索移送至当事人进货方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昌市监案移〔2023〕15-5-15)。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于2023年11月24日收到抽检不合格报告后,即张贴告示,请食用涉案胡萝卜出现不良反应的师生及时反映,并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整改: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认真查验产品质量,确保经营的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完善食品风险控制措施,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