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湖北省水果湖高级中学采购的胡萝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10月26日,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使用的胡萝卜抽样检测。2023 年 11 月18 日,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了抽检批次胡萝卜的《检测报告》(No:2023336423),经检验,涉案胡萝卜样品甲拌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项目甲拌磷mg/kg,标准指标:≤0.01,被抽检的涉案胡萝卜样品实测值:0.14,检测依据:GB23200.116-2019(方法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检查基本情况:2023年11月24日,本局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XBJ23420106487200075ZX)和《检测报告》 (No:2023336423)送达当事人,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发现涉案批次胡萝卜,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未提出复检。当事人陈述,涉案胡萝卜于2023年10月26日当天使用完毕,因学校食堂按荤素份数搭配的方式收费,无法计算胡萝卜的获利。当事人于2023年11月24日收到抽检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张贴告示:请食用涉案胡萝卜出现不良反应的师生及时反映。截止到本案调查结束未收到相关回馈。
经查,涉案胡萝卜系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6日从其供货商武汉万烨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购进,购进涉案胡萝卜60公斤,购进单价2.3元/公斤,购进成本138.00元。另查明,当事人进货时索取供应商的资质证明复印件、进货票据和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证明材料。
(三)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严格履行食品经营者索证索票义务,确保经营的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完善食品风险控制措施,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