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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2023-12-11 11:25
  • 来源: 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武汉大学桂园食堂的八角

(一)抽检基本情况。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5日对武汉大学桂园食堂使用的八角进行抽样检验。2023年10月7日发布检验报告No:2023330643,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检查基本情况。我局执法人员收到检验报告后于2023年10月13将检验报告No:2023330643送达该单位,并进行现场检查。已查明2023年9月5日被抽检的批次八角由该单位从上游供货商购进,并于2023年9月8日前使用消耗完毕。

该批被抽检不合格的八角是当事人2023年8月24日由武汉何应全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购进,根据进货单显示,该批八角共购进2.5公斤,进价77.78元/公斤,合计金额194.45元,2023年9月5日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购买1.38公斤八角用于抽检,剩余1.12公斤八角作为辅料用于卤制菜品制作,于2023年9月8日前使用消耗完毕。经查,该批被抽检不合格的八角由武汉何应全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销售 ,其经营场所在“武汉市江岸区百步亭花园路168号世博园403-405栋1层1室025号”。武汉大学桂园食堂收到检测报告后立即停止使用不合格八角,并于2023年10月13日张贴了召回公告,截至2023年11月9日,召回数量为0kg。                                    

(三)查处情况:经初步核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尽到了自己的义务,查验了供应商的营业执照、配送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不予处罚决定书》文号:昌市监不罚〔2023〕69号。同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13条的规定,现将违法线索移送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文号:昌市监移送字[2023]15-5-14号。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武汉大学桂园食堂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停止该品类的采购,换以合格产品代替,并及时发布了召回公告,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批次抽检的处理,积极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整改: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认真查验产品质量,确保经营的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完善食品风险控制措施,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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