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首义校区学生二食堂销售的宽米粉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9月4日,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对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首义校区学生二食堂销售的宽米粉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3年9月27日,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No:2023330287),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检查基本情况。2023 年 10 月10 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核查,现场未发现有与抽检同批次的宽米粉(购进日期:2023-09-04)销售。
经查,上述抽检不合格宽米粉是当事人于2023年9月4日从供货商武汉井然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袁长奎,经营场所: 武汉市东西湖区东西湖大道 2695 号 C 栋一层 C1-2)购进,购进数量22.5kg,购进价格4元/kg,支付货款90元,购进后以此为原料通过加汤烫熟制成熟食汤粉在食堂内售卖,售卖价格为4 元/碗。除抽检公司以 4 元/kg 的价格原料宽米粉 2.15kg(共付款 8.6 元),剩余 20.35kg 宽米粉均被当事人制成汤粉于当日售完。据当事人陈述,当日共售出汤粉 200 碗,售金额共计 800 元。综上,上述宽米粉货值金额共计 808.6元,获利718.6元。
另查明,当事人与供货商签订有供货协议,购进上述宽米粉时查验了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文件、留存了进货凭证及出厂检验报告。
(三)查处情况。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对涉案宽米粉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并不知情,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本局认为当事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理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昌市监不罚〔2023〕64 号)。同时将案件线索移送至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文号:昌市监案移〔2023〕 15-3-71号。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首义校区学生二食堂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及时查找原因并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整改: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认真查验产品质量,确保经营的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完善食品风险控制措施,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