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武汉市孝为先立春餐饮有限公司涉嫌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023年9月18日本局收到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2023328318),反映当事人采购的生姜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检查基本情况。2023年9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核实了抽检的生姜(称重,购进日期:2023-08-22)系当事人采购,现场未发现有与抽检同批次的生姜,也未发现农药。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送达了抽检生姜的《检验报告》(№:2023328318)。2023年10月12日当事人到本局接受了询问,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2023年9月25日当事人收到上述《检验报告》(№:2023328318)后,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现查明,当事人为餐饮服务经营者(大型),持有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24201060160435)。上述抽检不合格食品原料生姜系当事人于2023年8月22日从武汉市武昌区熊理蔬菜经营部以18元/kg的价格购进10kg,购进金额180元。购进后当事人将上述生姜作为“去腥”的佐料使用,不单独售卖,除被抽检人员以18元/kg的价格购买2kg用作抽检检样外,剩余8kg当天作为佐料全部使用完毕,故当事人采购的上述生姜按购进价格计算货值金额180元。
另查明,当事人购进上述不合格的生姜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资质证明文件、留存了进货凭证及产品检测结果报告单。
(三)查处情况。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属于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处罚,根据本局查明的事实,当事人进货时索取了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文件、留存了进货凭证以及检验结果报告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办案人员认为当事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
综上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办案人员建议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昌市监不罚〔2023〕65号。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武汉市孝为先立春餐饮有限公司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并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整改: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认真查验产品质量,确保经营的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完善食品风险控制措施,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