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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2023-11-17 08:55
  • 来源: 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武汉市武昌区李振糖业经营部(邹玉珍)嫌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9月7日本局收到武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2023)FJ(WH)-SP-02685],反映当事人经营的生姜(风味)粉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检查基本情况。2023年9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核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其抽检不合格生姜(风味)粉的《检验报告》[№:(2023)FJ(WH)-SP-02685],现场未发现有该食品在售,也未发现有二氧化硫等化合物,当事人现场出示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证明材料。2023年9月20日当事人到本局接受了询问,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023年9月13日当事人收到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上述抽检不合格生姜(风味)粉系当事人于2023年6月20日从兴化市精王食品调料厂(住所:兴化市昭阳镇昭阳工业园宏泰路西侧,拟移送)购进,购进数量10袋,购进价格10元/袋,现金支付货款100元,购进后以20元/袋进行销售,至2023年8月26日购进的10袋上述生姜(风味)粉全部售完(含抽检样品4袋),当事人陈述销售上述生姜(风味)粉时没有记账,也没开具销售凭证。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硫)的食品货值金额200元,获利100元。
    另查明,当事人购进上述不合格的生姜(风味)粉时已查验供货者的资质证明文件、留存了抽检批次生姜(风味)粉的进货凭证及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收到抽检不合格报告后,张贴了召回公告,至本局调查终结未能召回。

(三)查处情况。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属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对涉案预包装食品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并不知情,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办案人员认为当事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

综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办案人员建议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昌市监不罚〔2023〕63号。同时将违法线索移送兴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文号:昌市监案移〔2023〕15-3-66号。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武汉市武昌区李振糖业经营部(邹玉珍)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并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整改: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认真查验产品质量,确保经营的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完善食品风险控制措施,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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