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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政务问答

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2023-11-16 15:15
  • 来源: 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武汉市睿泽水产品经营部经营的鲫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海关技术中心于2023年8月17日对武汉市睿泽水产品经营部经营的鲫鱼进行抽样检验。2023年9月12日发布检验报告No:222304413,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检查基本情况。我局执法人员收到检验报告后于2023年9月18日将检验报告No:222304413送达该单位,并进行现场检查。已查明2023年8月17日被抽检的批次鲫鱼由该单位从上游供货商购进,并于当天已销售完毕。

该批被抽检不合格的鲫鱼是当事人2023年8月17日由武汉市洪山区小圈水产商行购进,根据进货单显示,该批鲫鱼共购进20公斤,进价16元/公斤,合计金额320元,共售出20公斤。经查,该批被抽检不合格的鲫鱼由武汉市洪山区小圈水产商行销售 ,其经营场所在“武汉市洪山区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C1区18号”。武汉市睿泽水产品经营部收到检测报告后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鲫鱼,并张贴了2023年8月17日批次鲫鱼的召回公告,截至2023年10月19日,召回数量为0kg。                                    

(三)查处情况:经初步核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尽到了自己的义务,查验了供应商的营业执照、配送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不予处罚决定书》文号:昌市监不罚〔2023〕66号。同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现将违法线索移送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文号:昌市监移送字〔2023〕15-5-12号。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武汉市睿泽水产品经营部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停止该品类的采购,换以合格产品代替,并及时发布了召回公告,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批次抽检的处理,积极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整改: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认真查验产品质量,确保经营的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完善食品风险控制措施,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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