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武汉市武昌区乐多优汇生鲜店(龙云清)经营的蜂蜜米露、银耳米露、枸杞蜜露。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7月19日,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武汉市武昌区乐多优汇生鲜店(龙云清)销售的蜂蜜米露(糯米酒(配制酒))(商标:金港源;生产日期:2023.5.8;规格型号:430ml/瓶、1.6%VOL)、银耳米露(糯米酒(配制酒))(商标:金港源;生产日期:2023.5.8;规格型号:430ml/瓶、1.6%VOL)、枸杞米露(糯米酒(配制酒))(商标:金港源;生产日期:2023.5.10;规格型号:430ml/瓶、1.6%VOL)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3年8月11日,我局收到武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2023)FJ(WH)-SP-02283、№:(2023)FJ(WH)-SP-02284、№:(2023)FJ(WH)-SP-02285),经抽样检验,上述产品酒精度项目均不符合Q/JFG 0002S-2021《糯米酒配制酒》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二)检查基本情况,2023年8月15日,我局将《检验报告》(№:(2023)FJ(WH)-SP-02283、№:(2023)FJ(WH)-SP-02284、№:(2023)FJ(WH)-SP-02285)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DBJ23420100485332283、DBJ23420100485332284、DBJ23420100485332285)直接送达当事人,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抽检同批次蜂蜜米露(糯米酒(配制酒))、银耳米露(糯米酒(配制酒))、枸杞米露(糯米酒(配制酒))的在售和库存,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2023)FJ(WH)-SP-02283、№:(2023)FJ(WH)-SP-02284、№:(2023)FJ(WH)-SP-02285)后,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执法人员对检查情况作《现场笔录》和拍摄图片取证。2023年9月11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本次检查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现查明,2023年5月23日,当事人从湖南金兰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购进上述蜂蜜米露(糯米酒(配制酒))、银耳米露(糯米酒(配制酒))、枸杞米露(糯米酒(配制酒))各15瓶,进价均为3元/瓶,进货成本均为45元。进货后在位于武汉市武昌区风华天城枇杷湾商业楼(平安路126号)的经营场所内销售,至2023年7月12日前每种销售价格均为4.50元/瓶,其中蜂蜜米露(糯米酒(配制酒))共销售3瓶,银耳米露(糯米酒(配制酒))共销售4瓶。因销量不好,2023年7月12日当事人对三种米露销售价格进行调整,每种销售价格折后均为3.50元/瓶,其中蜂蜜米露(糯米酒(配制酒))共销售6瓶(含抽检5瓶),银耳米露(糯米酒(配制酒))共销售6瓶(含抽检5瓶),枸杞米露(糯米酒(配制酒))共销售7瓶(含抽检5瓶)。综上所述蜂蜜米露(糯米酒(配制酒))共销售9瓶,销售金额为34.50元,总货值金额为61.50元;银耳米露(糯米酒(配制酒))共销售10瓶,销售金额为39元,总货值金额为61.50元;枸杞米露(糯米酒(配制酒))共销售7瓶,销售金额为24.50元,总货值金额为60.50元
另查明,当事人购进上述蜂蜜米露(糯米酒(配制酒))、银耳米露(糯米酒(配制酒))、枸杞米露(糯米酒(配制酒))时查验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也查验了生产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明细表》和产品合格证明《蜂蜜米露检验报告单》(检验报告编号:JXJZ202302364)、《银耳米露检验报告单》(检验报告编号:JXJZ202302363)、《枸杞米露检验报告单》(检验报告编号:JXJZ202302362),且保留进货票据《米露采购收货单》、《金兰进口食品销售单》(购进日期:2023年5月20日)。当事人进货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上述蜂蜜米露(糯米酒(配制酒))、银耳米露(糯米酒(配制酒))、枸杞米露(糯米酒(配制酒))为不合格食品,且不知道导致抽检不合格的原因。
(三)当事人收到抽检不合格通知后,于2023年8月21日在店内张贴《召回公告》,向消费者召回售出的涉案米露,截止 2023年9月22日未收到消费者退货,召回数为0。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要求该单位负责人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加强对所销售商品全过程安全监督管理,以确保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