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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政务问答

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2023-09-01 16:40
  • 来源: 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武汉市武昌区有好佳超市(周海波)经营的鲫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海关技术中心于2023年6月13日对武汉市武昌区有好佳超市(周海波)经营的鲫鱼进行抽样检验。2023年7月4日签发检验报告№: 222303072,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检查基本情况。2023年7月6日,我局将《检验报告》(№:222303072)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XBJ23420106482032658)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222303072)后,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抽检批次的鲫鱼库存,执法人员对检查情况作《现场笔录》和拍摄图片取证。

另查明,2023年6月12日,当事人从武汉市洪山区八家渔行购进抽检批次鲫鱼8.5公斤,进货成本138元(含5.4元力资费),进货后2023年6月13日在其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杨园街柴林头村融侨城K3一期5栋/单元1层商3/4/5/6号的经营场所内销售,当日该批鲫鱼全部售出,销售价格为21.6元/公斤,销售金额183.6元,获利45.6元,货值金额为183.6元。当事人购进上述鲫鱼时查验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检验合格证明《农产品检验报告单》(报告编号:BSZ-0705004)等资质材料,且保留了进货票据(日期:2023年6月12日)。当事人收到抽检不合格通知后,于2023年7月6日在经营场所内张贴《召回公告》,向消费者召回售出的涉案鲫鱼,截止 2023年8月2日未收到消费者退货,召回数为0。

(三)查处情况。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鲫鱼,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给予处罚。但当事人能如实说明上述鲫鱼的进货来源,进货时索取、查验了供货商的资质以及食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留存了进货凭证,履行了食品经营者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鲫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综上所述,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不予处罚决定书》文号:昌市监不罚〔2023〕43号。同时将案件线索移送至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文号:昌市监案移(2023)15-1-17号。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1、当事人必须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认真查验产品质量,确保经营的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2、完善食品风险控制措施,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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