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武汉市武昌区菱润食品商行经营的财鱼、鲫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6月12日,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海关技术中心对当事人经营的财鱼、鲫鱼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3年7月4日我局收到武汉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两份《检验报告》,鲫鱼《检验报告》(№.222303000)和财鱼《检验报告》(№.222303001)检验结论均为:经抽样检验,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检查基本情况。2023年7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对其经营场所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18号复地东湖国际一期1栋1-2层1室进行检查,核实了上述抽检批次鲫鱼和财鱼是当事人采购的,现场未发现上述抽检批次的鲫鱼和财鱼,当事人现场提供该鲫鱼和财鱼的供货商相关资质及进货票据。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涉案批次鲫鱼系当事人于2023年6月12日从武汉市洪山区白沙洲农家渔行购进,购进数量5kg,购进金额85元;涉案批次财鱼系当事人于2023年6月12日从武汉市洪山区五星渔行购进,购进数量5kg,购进金额85元。上述涉案鲫鱼和财鱼于2023年6月12日全部销售完。涉案鲫鱼抽检单位购买1.70kg,买样金额计40.12元,剩余鲫鱼全部销售完毕,鲫鱼的销售金额共计110.54元,获利25.54元;涉案财鱼抽检单位购买1.95kg,买样金额计49.92元,剩余财鱼全部销售完毕,财鱼的销售金额共计125.67元,获利40.67元;
另查明,当事人查验留存了上述抽检批次鲫鱼和财鱼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涉案批次鲫鱼和财鱼的检测报告单,提供了购进抽检批次鲫鱼和财鱼的销售记录。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当事人于2023年7月6日在店中张贴该抽检批次鲫鱼和财鱼的召回公告,截止到案件调查终结止召回数量为0。
(三)查处情况。当事人销售上述涉案鲫鱼和财鱼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一)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属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上述涉案鲫鱼和财鱼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应当给予处罚。根据本局查明的事实,本案当事人能如实提供进货来源,进货时索取、查验了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文件以及产品检测合格报告,留存了进货凭证,履行了食品经营者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的鲫鱼和财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免于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不予处罚决定书》文号:昌市监不罚〔2023〕40号。同时将案件线索移送至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文号:昌市监案移(2023)15-5-9号。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武汉市武昌区菱润食品商行在收到检验报告后,查找原因并于2023年7月6日发布了召回公告,并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整改: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认真查验产品质量,确保经营的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完善食品风险控制措施,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