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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2023-08-31 11:50
  • 来源: 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武汉市武昌区歆策餐饮服务经营部(文帅)涉嫌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6月26日本局收到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2023316703),反映当事人2023年6月1日采购的食品原料散装油炸干子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检查基本情况。2023年74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核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其抽检不合格油炸干子的《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XBJ23420106487235473),现场未发现与抽检同批次油炸干子。当事人现场未提供抽检油炸干子供货者资质、进货凭证及检验报告复印件材料。2023年713当事人到本局接受了询问,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0236月1日局委托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采购的热干面、汤面、油炸干子、早点粉丝等4个批次的食品原料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其中油炸干子(购进日期2023年6月1日,规格:称重,样品数量1kg,抽样基数1kg)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74日当事人收到上述检验报告》2023316703),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三)查处情况。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一)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来源合法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之规定,属采购的食品原料无合法来源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本局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昌市监罚〔2023274

(四)本局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必须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认真查验食品质量,确保经营的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完善食品风险控制,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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