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武汉市武昌区周波牛肉面馆销售的汤面(面体部分)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6月6日,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对武汉市武昌区周波牛肉面馆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查到由武汉市武昌区周波牛肉面馆销售的汤面(面体部分),抽样单编号XBJ23420106487235918。2023年6月28日,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发布《检验报告》№:2023317719,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脱氧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检查基本情况。2023年7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到武汉市武昌区长江路32号长江紫都三期3栋1层2号对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不合格的汤面(面体部分)进行了现场核查,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当事人库存有与上述抽检同批次的产品。当事人现场提供抽检食品原料汤面供货者资质、进货凭证等材料。
经查明,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所持《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小型)。上述抽检不合格汤面系当事人于2023年6月6日以3.8元/kg的价格从武汉市武昌区邹姐鲜面馆(经营者:周琼,经营场所:武汉市武昌区武泰闸批发交易市场B-33,类型:个体工商户)购进,数量为15kg,制作成成品汤面后以6元/碗(约250g)的价格进行售卖。除2023年6月6日抽检公司以5元/kg的价格购买食品原料汤面1kg作为检样外,其余食品原料汤面已全部制成成品售卖完毕。当事人陈述售出成品汤面56碗,销售上述汤面时未记账。综上,当事人采购的不合格食品原料汤面货值金额共341元。
另查明,当事人购进上述不合格的食品原料汤面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资质证明文件、留存了进货凭证,但未查验合格证明文件。
(三)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要求该单位负责人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加强对所生产商品全过程安全监督管理,以确保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