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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2023-07-05 14:50
  • 来源: 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武汉市武昌区久品超市销售的碧螺春(茶叶)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426日,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对武汉市武昌区久品超市销售的碧螺春(茶叶)(食品名称:碧螺春;净含量:200克;等级:一级;保质期:十二个月;生产日期:2023/02/07;产品标准号:Q/HYC0003S;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433011010842;生产者:杭州忆江南茶业有限公司)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DBJ234201000034335042023年525日,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发布《检验报告》(编号№:2023)ZXL4-00050),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三氯杀螨醇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于2023年5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2023)ZXL4-00050、《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DBJ23420100003433504)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

(二)检查基本情况。2023年530日本局到当事人经营场所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729号(新一佳超市一楼)进行了核查,上述抽检批次的碧螺春系当事人于2023年3月3日从武汉欧拉贸易有限公司(已移送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购进涉案碧螺春20袋,购进单价19元/袋,购进金额380元。截止到2023年5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涉案批次碧螺春销售数量15袋,销售单价27.80元/袋,销售金额417元,获利132元。货值金额556元,违法所得417元。

另查明,当事人查验留存了抽检批次碧螺春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送货单、碧螺春《检验报告》(WJN-PKJL-001),提供了抽检批次碧螺春销售流水、实时库存。收到抽检不合格报告后,当事人于2023年6月2日在店门口张贴该抽检批次碧螺春的召回公告,截止到案件调查终结止,未有消费者主动送还相关商品

(三)查处情况。该单位销售不合格碧螺春(茶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属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应当给予处罚。根据本局查明的事实,本案当事人能如实提供进货来源,进货时索取、查验了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文件以及产品检测合格报告,留存了进货凭证,履行了食品经营者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的碧螺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免于处罚的情形。

经核查,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对涉案碧螺春(茶叶)的三氯杀螨醇项目超标并不知情,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决定没收当事人涉案物品,对其不予处罚。本局于2023年6月28日依法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市监处罚〔2023〕192号)。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武汉市武昌区久品超市在收到检验报告后查找原因,针对可能的原因进行如下整改:1.严格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和食品检验合格证,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于不合格产品决不允许进入卖场销售2.加大商品质量自查的管理力度,定期清查,确保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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