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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2023-06-21 16:30
  • 来源: 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武汉市武昌区范道学粉丝经营部(范道学)嫌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5月4日本局委托湖北省阿克瑞德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淀粉及淀粉制品、水果制品、调味品等10批次食品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其中干枸杞(购进日期2023315日,规格:散装,样品数量1.82kg,抽样基数3kg)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实测值0.203g/kg(标准指标≤0.1g/kg),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检查基本情况。2023530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核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其抽检不合格干枸杞的《检验报告:ACWH01-2305W2T10197),现场未发现有与抽检同批次干枸杞在售,也未发现有二氧化硫等化合物。当事人提供了抽检干枸杞供货者资质、进货凭证及检验报告复印件等材料。2023年6月8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到本局接受了询问,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023年5月30日当事人收到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现查明,上述抽检不合格干枸杞系当事人于2023年315日从供货者武汉市东西湖兴隆干鲜经营部(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舵落口大市场363号,拟移送)购进,购进数量20kg,购进价格44/kg,通过现金支付货款880元,购进后以50元/kg进行销售,至2023528日购进的20kg散装干枸杞全部售完(含抽检样品1.82kg,销售收入1000元,获利120元,当事人陈述销售上述干枸杞时没有记账,也没留存销售凭证。当事人经营二氧化硫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干枸杞货值金额1000元,违法所得1000元。

另查明,当事人购进上述不合格的干枸杞时已查验供货者的资质证明文件、留存了抽检批次干枸杞的进货凭证及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中杞质检J2022(3924)],收到抽检不合格报告后,张贴了召回公告,在召回期间,未有消费者主动送回相关产品。

(二) 查处情况。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属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营抽检不合格干枸杞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给予处罚,但当事人能如实说明上述涉案干枸杞的进货来源,进货时索取、查验了供货者的资质以及食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留存了进货凭证,履行了食品经营者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的涉案干枸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处罚决定书》文号:昌市监罚〔202330。同时将案件线索移送至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文号:昌市监案移202315-3-19号。

(四)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当事人必须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认真查验食品质量,确保经营的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完善食品风险控制措施,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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