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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政务问答

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2023-07-06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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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沙湖店销售的山药玉米南瓜糊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4月4日,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到武汉市武昌区沙湖南路特1号进行监督抽检,在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沙湖店(当事人)抽样山药玉米南瓜糊6袋(抽样编号:DBJ23420100485330381)。2023年4月26日,武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发布了№:(2023)FJ(WH)-SP-00381号检验报告,霉菌项目不符合GB 19640-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冲调谷物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于2023年5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2023)FJ(WH)-SP-00381)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

(二)检查基本情况:2023年5月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并送达了检验报告。现场未发现抽检批次的山药玉米南瓜糊。经查,该店于2023年3月24日从到深圳捷森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购进抽检批次山药玉米南瓜糊1件(12袋),上架销售10袋,剩余2袋于2023年5月5日下架后退给了供货商,现场无库存。货值金额393.6元,违法所得86.64元。

另查明,当事人购买的上述山药玉米南瓜糊,提供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百仓储供应商直供商品送货清单(送货2023年3月24日,清单编号2011118)、山药玉米南瓜糊(生产日期为2023-03-13,规格型号为600g/袋)山东捷瑞食品有限公司出厂检验报告。收到产品不合格检测报告后,当事人于2023年5月5日在超市张贴该抽检批次山药玉米南瓜糊召回公告,截止2023年5月17日召回数量为0。

(三)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属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昌市监不罚〔2023〕26号)。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已将深圳捷森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线索移交供货企业所在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处理,移送书文号:2023〕15-2-020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得知检测结果后,立即组织了不合格产品的召回,截止到2023年05月17日,未收到召回产品。在立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加强了供货商筛查和资质审核,及时组织员工进行了法律法规学习,强调索票索证履行验收职责的重要性,严格落实食品验收制度,确保了产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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